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
体育运动队、文艺队、科技创新小组管理办法
(修订)
 
大学生文艺、体育和科技竞赛是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提高学生竞技活动水平,推动群众性活动开展,增强学生素质能力的必要手段,也是扩大学院在全校至全区影响的一个重要途径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推动学院各项竞技活动的开展,鼓励具有文艺、体育和科技创新特长的学生积极训练,创造优异成绩,为学院争得荣誉,特制定本办法。凡入体育运动队、文艺队、科技创新小组的学生成员均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一、体育运动队、文艺队
  1、训练要求
(1)凡我院在籍的学生均有义务和责任参加文体训练、代表学院进行比赛。体育运动队、文艺队(以下简称文体队)队员由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公开选拔。选拔结果正式行文公布,并报学院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备案。
(2)文体队队员由学院统一负责训练和比赛,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学生的身体素质,专项技术的训练和思想品德教育,训练在课余时间进行,训练期间对运动员的出勤、训练及思想情况进行考评,根据考评结果,每学年选一次院级优秀文体队员予以表彰奖励。
(3)文体队队员要保证训练质量,服从学院安排,训练期间,每周训练五次,每次两学时,比赛前的训练可酌情增加,全天封闭训练需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。
(4)文体队队员无故不参加训练超过两次(迟到或早退4次),取消文体队队员本学期享受的一切待遇,缺勤超过三次(迟到或早退5次),按自动离队处理。
(5)文体队队员经学院同意,必须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比赛项目。
  2、考试加分
(1)坚持训练的文体队队员训练出勤率100%,本学期院内课程期末考试每门加5分,如因事、因病请假酌情少加1-2分,不及格者按60分计,满分不超过100分。
(2)队员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,在本学期每门院内考试课程中予以加分,具体办法如下:
| 
    名次级别  | 
 一  | 
 二  | 
 三  | 
 四  | 
 五  | 
 六  | 
| 
 校级  | 
 6  | 
 5  | 
 4  | 
 3  | 
 2  | 
 1  | 
 
 
 
 
 (3)学生因代表学院参加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,学院允许参加课程的缓考,成绩管理方法同上。如因缓考的该课程结束较晚而影响参与本学期的奖学金评定时,其相应课程成绩可不计入。  
(4)一个学期参加二项比赛的队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队员,根据贡献酌情再加1-5分。
(5)考试成绩60以上者每门课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
(6)以上加分办法不包括未参加考试的学生,且仅适用于考试成绩35分以上的院内课程
 
二、科技创新小组
1、训练要求
(1)凡我院在籍的学生均有义务和责任代表学院参加各类、各级科技竞赛比赛。科技创新小组队员由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公开选拔。选拔结果正式行文公布,并报学院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备案。
(2)组队员由学院统一负责训练和比赛,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学生的专项技术训练,训练在课余时间进行,训练期间对队员的出勤、训练及思想情况进行考评。
(3)队员要保证训练质量,训练期间,服从学院安排。
(4)队员无故不参加训练超过训练期总数的30%,取消队员本学期享受的一切待遇,缺勤超过40%,按自动离队处理。
(5)队员经学院同意,必须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比赛项目。
 2、考试加分
(1)坚持训练的科技创新小组队员训练出勤超过90%,本学期院内课程期末考试每门加5分,不及格者按60分计,满分不超过100分。
(2)队员在以下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,在本学期每门院内考试课程考试中予以加分,具体办法如下:
 
| 
 名次 
级别  | 
 一  | 
 二  | 
 三  | 
 其它  | 
| 
 校级  | 
 6  | 
 5  | 
 4  | 
 2  | 
| 
 市级  | 
 8  | 
 7  | 
 6  | 
 3  | 
| 
 自治区级  | 
 10  | 
 9  | 
 8  | 
 4  | 
| 
 国家级  | 
 15  | 
 14  | 
 13  | 
 5  | 
 
 
(3)学生因代表学院参加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,学院允许参加课程的缓考,成绩管理方法同上。如因缓考的该课程结束较晚而影响参与本学期的奖学金评定时,其相应课程成绩可不计入。
(4)一个学期参加二项比赛的队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队员,根据贡献酌情再加1-5分。
(5)以上加分办法不包括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学生(因比赛未能参加考试者按补考成绩计算),且仅适用于考试成绩35分以上的院内课程
三、其它
1、文体队指代表学院参加学校运动会、“百灵杯”文艺汇演等校级以上评比的参赛队;科技创新小组指代表学院参加“挑战杯”学术科技作品竞赛、“挑战杯”创业计划大赛等学院备案的院级以上各级学术科技竞赛的参赛者。
2、文体队、科技创新小组的学生在年度素质评价中,成绩应以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计算。
3、本办法如与学校代表队加分重复按校级加分政策执行。
4、本办法由物理与电子信息团总支学工办和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
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
2012年4月5日